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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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2日 | |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基本编码:0100363000 实施编码:1100000000000000271741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法条内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 无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需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8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咨询电话:(010)83513069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区7号8号窗口 申报网址:http://xzsp.bjfda.gov.cn/bfdaww/common/index/style/login/login.jsp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3979442 投诉电话:(010)89150290 通办范围:无 办理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电子版)(原件1份)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电子版)(1份)或营业执照(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三、企业布局图(含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人自备,电子版)(1份)或企业布局图(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图需表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备,电子版)(原件1份)或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申请人自备,电子版)(原件1份)或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应提供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六、保健食品注册文件或备案凭证(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七、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八、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九、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十、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文件或备案凭证,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十一、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文件或备案凭证,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十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十三、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十四、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时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十五、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说明材料(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十六、生产条件未变化声明(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必要时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注:上述材料第(三)项在现场核查时提供(保健食品除外)。 受理条件: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是否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制证/发证(窗口领取、网站下载)<跑现场次数:1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89150277;(010)89150276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样例有效期: 起 2015-11-01 止 2020-10-31 结果文书副本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样例有效期: 起 2015-11-01 止 2020-10-31 物流快递: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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